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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的音准及检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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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音准检验标准有三,缺一不可。
1、必须保证同一音上两根或三根弦的振动频率一致。
2、必须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即一个八度必须均分为十二个频率比相同的半音音程。(实际调律时,高音区会比理论计算值高,低音区又比理论计算值低。)
3、必须符合国际标准音高的要求,即a1=440Hz。
       一架钢琴经过调律后,只要达到这三个标准,就可使钢琴的音色,甚至触感达到最佳效果,如果用于音乐教学,就可以有效地开发学生辨别音高、音程及和声的潜能,全面提高学生的音乐感受能力(杨新武《中小学音乐教育》2002年第一期第24页)。如果让钢琴弹奏者进行音准检验,均会得到认可。
       一架钢琴,距调律时间越远,钢琴音准变化就越大,钢琴弹奏者一般都能发现其变化。只不过因变化幅度的大小或因弹奏者音准感的强弱关系,在感觉上会有区别。
       一部分弹奏者只对第一个标准的变化较敏感,并常用音花了、音黄了来描述某一音上两根弦振动频率上的不一致现象。他们以此变化的程度作为是否需要建议领导或琴童家长请人调律的依据。
       另一部分弹奏者,不仅对第一个标准的变化较敏感,而且对第二个标准的变化也很敏感。虽然他们没有从调律理论上对一台琴的音准变化进行分析,但他们能通过音阶、琶音、和弦、色彩及一系列他们认为最熟悉且最有效的方法来检验某台琴的音准是否偏离了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是否需要建议领导或琴童家长请人调律的依据。
       在检验一台琴的调律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要求时,也有个别弹奏者,或因音准感的原因,或因其他原因,他们在听到不符合自己音准感的音高时,就会产生音不准的感觉,此时他们是以自己的音准感作为衡量的尺度而作出的判断。显然,他们已经把自己的听觉感受等同于客观标准,以为凡不符合自己音准感的音高就是错的,就要纠正(韩宝强《音的历程》第34页)。实际上,我们说一架琴的音准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不能单凭个人的主观感觉,这种主观音高的感觉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改变,即使同一个人,如果时间、环境、心境改变,音高感觉也可能会随之改变(韩宝强《音的历程》第34页),科学而有效的检验方法是依据音乐理论,对其调律进行多种校验和确认,让验证的结果来说明其调律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如果离开了音乐理论这个统一的标尺和行之有效的校验,单凭各人的音准感去听辨同一架琴的音准,则有可能产生多种结论,甚至在某些地方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
       有极少的钢琴由于制造方面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无论哪位合格的调律师怎么努力,都无法满足弹奏者对音准的需要,甚至对调律师的调律产生怀疑。
       还有一部分弹奏者,他们对三个标准是否变化都很敏感,特别是对a1音高的变化特别注意,因为他们不仅知道a1音高偏离到一定的程度时带来的危害,而且深知没有人能凭着本身的听觉分辨出440或438Hz(美·弗兰茨《与钢琴大师在一起的岁月》第97页),所以他们会定期凭借音叉或类似检测设备检验a1的音高,有时甚至请调律师检测,以便及时查出a1的实际音高。如果a1音高超出了他们允许的范围,即使前两个标准没有什么问题,他们也会及时请人调律,绝不会在a1偏离国际标准音高较远时闹出音准没有问题,不需调律的笑话。不难想象,如果闹笑话的是琴童的钢琴老师,则有可能对琴童的家长产生误导,因这时琴童的家长一般对琴童的老师的话是深信不疑的。对这部分有极强国际标准音高意识的弹奏者,称他们为钢琴音准检验中的佼佼者,恐怕一点也不过分。
       而实际上,a1是否达到国际标准音高往往被一部分弹奏者忽视,甚至被个别调律师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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